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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評選辦法(2017年修訂)》的通知
文號:建協〔2017〕2號 發布時間:2017-2-9 瀏覽次數:4068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筑業協會(聯合會、施工行業協會),有關行業建設協會,解放軍工程建設協會,國資委管理的有關建筑業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的評選工作,根據建筑業發展形勢,我會對《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評選辦法(2013年修訂)》部分條文進行了修訂。現將《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評選辦法(2017年修訂)》及《關于修訂<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評選辦法>的說明》印發。本辦法自2017年起施行,《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評選辦法(2013年修訂)》(建協〔2013〕24號)同時廢止。
中國建筑業協會
2017年1月17日
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
評 選 辦 法
(2017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加快我國建筑業的技術進步,促進建筑業企業提高技術裝備水平和經營管理水平,推動建設工程質量水平的提高,規范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以下簡稱魯班獎)的評選活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魯班獎是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的最高獎,工程質量應達到國內領先水平。
第三條 魯班獎的評選工作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指導下由中國建筑業協會組織實施,評選結果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第四條 魯班獎的評選工作要本著對人民負責、對歷史負責的精神,堅持“優中選優”、寧缺毋濫和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五條 魯班獎每兩年評選一次,獲獎工程數額不超過240項。獲獎單位為獲獎工程的主要承建單位、參建單位。
第六條 魯班獎由建筑業企業自愿申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筑業協會、有關行業建設協會或有關單位擇優推薦后進行評選。
有關單位是指沒有成立建筑業(建設)協會,并與中國建筑業協會商妥的歸口本系統申報工程的單位。
第二章 評選工程范圍
第七條 魯班獎的評選工程為我國境內已經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新(擴)建工程。
第八條 魯班獎的評選工程分為:
(一)住宅工程;
(二)公共建筑工程;
(三)工業交通水利工程;
(四)市政園林工程。
以上四類工程的評選范圍和規模應符合本辦法附件1、2的規定。各類工程的獲獎比例視當年實際情況確定。
第九條 已參加過魯班獎評選而未獲獎的工程,不再列入評選范圍。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條 中國建筑業協會根據歷年實際情況和當年調研摸底情況按年度提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行業和有關單位當年申報魯班獎工程的建議數量。
第十一條 申報工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法定建設程序、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有關省地、節能、環保的規定,工程設計先進合理,并已獲得本地區或本行業最高質量獎;
(二)工程項目已完成竣工驗收備案,并經過一年以上使用沒有發現質量缺陷和質量隱患;
(三)工業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園林工程除符合本條(一)、(二)項條件外,其技術指標、經濟效益及社會效益應達到本專業工程國內領先水平;
(四)住宅工程除符合本條(一)、(二)項條件外,入住率應達到40%以上;
(五)申報單位應沒有不符合誠信的行為。申報工程原則上應已列入省(部)級的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或綠色施工示范工程,并驗收合格。
(六)積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其中有一項國內領先水平的創新技術或采用“建筑業10項新技術”不少于6項。
第十二條 對于已開展優質結構工程評選的地區和行業,申報工程須獲得該地區或行業結構質量最高獎;尚未開展優質結構工程評選的地區、行業,對納入創魯班獎計劃的工程應設專人負責,在施工過程中組織3至5名相關專業的專家,對其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施工進行不少于二次的中間質量檢查,并有完備的檢查記錄和評價結論。
第十三條 申報工程的主要承建單位,是指與申報工程的建設單位簽訂施工承包合同的獨立法人單位。
(一)在工業建設項目中,應是承建主要生產設備和管線、儀器、儀表的安裝單位或是承建主廠房和與生產相關的主要建筑物、構筑物的施工單位;
(二)在交通水利、市政園林工程中,應是承建主體工程或是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單位;
(三)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應是承建主體結構的施工單位。
第十四條 申報工程的主要參建單位,是指與承建單位簽訂分包合同的獨立法人單位,其完成的建安工作量應占10%以上且超過3000萬元。
第十五條 兩家以上建筑業企業聯合承包一項工程,并簽訂聯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聯合申報魯班獎。
對于分標段發包的大型建設工程,兩家以上建筑業企業分別與建設單位簽訂不同標段的施工承包合同,原則上每家建筑業企業完成的工作量均在20%以上,且不少于2億元的,可作為承建單位共同申報。與建設單位簽訂分標段施工承包合同的建筑業企業,其完成的工作量不滿足上述要求,但超過1億元的,可申報參建單位。
對于投資20億元以上的超大型建設工程,可由建設單位牽頭組織,由各施工總承包單位共同申報。
第十六條 申報工程在建設過程中,發生過質量事故、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以及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事件的,不得申報魯班獎。
第四章 申報和初審
第十七條 申報工程由承建單位提出申請,主要參建單位的資料由承建單位統一匯總申報。
(一)地方建筑業企業通過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筑業協會申報;有關行業的建筑業企業通過該行業建設協會申報;有關單位系統的建筑業企業通過該單位申報。
(二)有關行業的建筑業企業申報非本專業工程的,其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應征求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筑業協會的意見,其他專業工程應征求相關行業建設協會的意見;地方建筑業企業申報專業工程的,應征求有關行業建設協會或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三)受理申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筑業協會、有關行業建設協會和有關單位,應依據本辦法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在魯班獎申報表中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并征求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后,正式行文向中國建筑業協會推薦。
第十八條 申報資料的主要內容和要求如下:
(一)主要內容
1、申報工程、申報單位及相關單位的基本情況;
2、工程立項批復、承包合同及竣工驗收備案等資料;
3、工程彩色數碼照片20張及5分鐘工程影像資料。
(二)要求
1、申報資料由申報單位通過“中國建筑業協會網”傳送電子版,并提供魯班獎申報表原件2份和書面申報資料1套;
2、魯班獎申報表中需由相關單位簽署意見的欄目,應寫明對工程質量具體評價意見;
3、申報資料中提供的文件、證明材料和印章應清晰,容易辨認;
4、申報資料要準確、真實,如有變更應有相應的文字說明和變更文件;
5、工程影像資料的內容主要是施工特點、施工關鍵技術、施工過程控制、新技術推廣應用等情況,要充分反映工程質量過程控制和隱蔽工程的檢驗情況。
第十九條 中國建筑業協會秘書處依據本辦法規定的申報條件和要求對當年申報的工程進行初審,并將初審結果告知推薦單位。
第五章 工程復查
第二十條 中國建筑業協會組成若干復查組對通過初審的工程進行復查。
工程復查專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筑業(建設)協會和中國建筑業協會直屬會員企業按條件推薦,經中國建筑業協會遴選后組成魯班獎工程復查專家庫,每年根據需要從專家庫中抽取。復查專家每年更換三分之一,原則上每位復查專家連續參加復查工作不超過三年。
第二十一條 工程復查的內容和要求:
(一)聽取申報單位對工程施工和質量的情況介紹。
(二)聽取建設、使用、設計、監理及質量監督單位對工程質量的評價意見。復查組與上述單位座談時,受檢單位的人員應當回避。
(三)查閱工程建設的前期文件、施工技術資料及竣工驗收資料等。
(四)實地檢查工程質量。復查組要求查看的工程內容和部位應予滿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絕。
(五)復查組對工程復查情況進行現場講評。
(六)復查組向評審委員會提交復查報告。復查報告要對工程的整體質量狀況做出“上好”、“好”、“較好”三類的評價,并提出“推薦”或“不推薦”的意見。
第六章 工程評審
第二十二條 魯班獎評審設立評審委員會,由21人組成。其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至4人。 評審委員須是具有高級技術職稱,有豐富實踐經驗,并在業內有一定知名度的專家。
第二十三條 評審委員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筑業(建設)協會和中國建筑業協會直屬會員企業按條件推薦,經中國建筑業協會遴選后組成魯班獎工程評審專家庫,中國建筑業協會每年根據需要從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委員每年更換三分之一,原則上每位委員連任不超過三年。
第二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通過聽取復查組匯報、觀看工程錄像、審查申報資料、質詢評議,最終以投票方式評出入選魯班獎工程,報會長會議審定后,在“中國建筑業協會網”或有關媒體上公示。
第七章 表 彰
第二十五條 中國建筑業協會每兩年召開頒獎大會,向榮獲魯班獎的主要承建單位授予魯班金像和獲獎證書;向榮獲魯班獎的主要參建單位頒發獎牌和獲獎證書。
地方建筑業協會、有關行業建設協會和獲獎單位可根據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對獲獎單位和有關人員給予獎勵。
第二十六條 獲獎工程的建設單位可向中國建筑業協會申請頒發魯班金像作為紀念。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復制魯班金像、獎牌和證書。如有違者,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為交流和推廣創魯班獎工程經驗,促進工程質量水平的提高,中國建筑業協會組織編輯出版創建魯班獎工程經驗匯編、專輯等。
第八章 紀 律
第二十九條 魯班獎復查工作與評選工作必須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行業有關標準、規范、規程。凡參與魯班獎工程復查與評選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及有關紀律規定,嚴禁收取任何單位或個人贈送的任何禮品、紀念品和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第三十條 工程復查和評審專家實行回避制度。復查專家不得參與復查本單位的申報工程。評審專家不得選自當年有申報工程的企業。
第三十一條 申報魯班獎工程的受檢企業不得弄虛作假。申報企業和工程復查、評審專家以及參與相關工作的所有人員,均不得以任何方式為申報工程拉選票。
第三十二條 各有關方面接待復查組的安排從簡,不得超標準接待,不得贈送任何禮品、紀念品和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不得組織旅游和與工程復查工作無關的參觀活動。
第三十三條 凡違反本辦法及有關紀律規定,情節嚴重的,對申報企業取消參評資格;對復查、評審專家取消復查或評審資格,并終身不得再進入中國建筑業協會專家庫;對工作人員建議所在單位給予嚴肅處理,屬中國建筑業協會的工作人員,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中國建筑業協會對獲獎工程實行回訪制度,跟蹤了解工程在使用運行過程中的情況,獲獎工程如發現質量問題,中國建筑業協會要組織專家進行鑒定,經鑒定確實不符合魯班獎評選條件的,有權做出取消該工程魯班獎稱號的決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建筑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起施行,《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評選辦法(2013年修訂)》(建協〔2013〕24號)同時廢止。